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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9818号

北京葳网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秀伟,北京葳网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818号

申请执行人:曹秀伟,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葳网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卓星,经理。本院在执行曹秀伟与北京葳网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葳网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李春荣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舜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