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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玉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玉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628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海彬,男,生于1980年9月3日,汉族,系原告张某之父,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白玉舂,男,生于1975年2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白玉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白玉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玉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白玉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