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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兴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81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兴旺,男,出生于1969年11月8日,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被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2016年4月8日被偃师市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旺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兴旺及被害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兴旺与偃师市城关镇城西村的田某系QQ好友。2015年8月份左右,田某在自己的QQ动态上发布求职信息,李兴旺看到后即与田某联系,隐瞒自己系在家务农人员,没有能力给田某安排工作的事实,谎称自己叫申建,是新郑机场空警,能通过关系把田某安排到新郑机场工作,田某信以为真。后李兴旺以安排工作疏通关系需要花钱为由向田某要钱,田某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2月28日陆续往李兴旺银行卡上存款、转款26笔,共计67110元,给李兴旺现金2000元。期间,李兴旺又以自己手机损坏,需要手机给田某联系工作事宜为由向田某索要“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后李兴旺将该手机销赃,得款4100元。骗得钱款后,李兴旺没有给田某安排工作,也没有将骗得的钱款用于给田某安排工作,而是用于自己住酒店、吃喝、购物等挥霍性消费。后田某发现自己被骗,于2016年3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李兴旺的银行帐户信息锁定其为嫌疑人并将其上网追逃。2016年4月1日,李兴旺在卢氏县城关镇天韵商务酒店住宿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兴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余某、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打款、转款单据,银行卡交易记录,手机短信截图照片,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该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兴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兴旺退赔被害人田军峰经济损失73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亚飞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曲红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晨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