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35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9288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账户款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作出的(2016)陕0113执243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提取了本案案款22850元。故本案实际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16438元人民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3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候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