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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民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顺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被上诉人于宏峰、瞿华侨、邱玺、李光伟,原审被告唐咏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顺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宏峰,翟华侨,邱玺,李光伟,唐咏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民终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咏梅。住所: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阳光花园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党惠,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宏峰,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华侨,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伟,男。原审被告:唐咏梅,女。上诉人安顺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人于宏峰、瞿华侨、邱玺、李光伟,原审被告唐咏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40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顺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顺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顺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安顺驷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  素  芬审 判 员 陈  雯  贞代理审判员 � � 王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佳铃(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