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林与向永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林,向永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财保174号申请人:陈林,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志,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钰,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向永廷,大屯煤电公司龙东矿通风科工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林诉被申请人向永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向永廷位于大屯街道办事处安泰花园27号楼3单元601室住房一套(查封价值152250元)。案外人孟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沛县沛公路南侧华西格林春天38号楼2单元601室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沛房权证大屯字第××号)住房一套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向永廷位于大屯街道办事处安泰花园27号楼3单元601室住房一套;二、查封申请人的担保财产:案外人孟成名下的沛县沛公路南侧华西格林春天38号楼2单元601室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沛房权证大屯字第××号)住房一套申请保全费1281元,由申请人陈林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