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袁健康与郭喜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健康,郭喜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民初1807号原告袁健康,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告郭喜翠,女,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原告袁健康与被告郭喜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健康、被告郭喜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被告经商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写下借条一支。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要钱数次,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期间借款利息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辩称:2万元借款是事实,现在没钱,等有钱了还。今年6-7月份,原告给我发过微信让我给他准备5000元,我说先还其他人的,我也没说不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当天从银行取现后,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袁健康贰万元整。2014年5月29号。郭喜翠。”之后,原告向被告催促还款未果,现涉诉在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2万元借条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其借款2万元,并提供借条一支,被告也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喜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诉讼费325元,由被告郭喜翠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娜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