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蔡永久、蔡锁等与陈世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久,蔡锁,蔡玲,陈世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506号原告:蔡永久,农民,系受害人施翠珍丈夫。原告:蔡锁,公司职员,系受害人施翠珍女儿。原告:蔡玲,公司职员,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建设路14号,系受害人施翠珍女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慧,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自富,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飞,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永久、蔡锁、蔡玲诉被告陈世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蔡永久、蔡锁、蔡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永久、蔡锁、蔡玲以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永久、蔡锁、蔡玲撤诉。案件受理费6843元,减半收取计3421.5元,由蔡永久、蔡锁、蔡玲负担。审判长 胡文根审判员 杨运来审判员 汪秀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