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长金与张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金,张楠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4322号原告:于长金,居民。被告:张楠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金诉被告张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长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金撤回起诉。诉讼费1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于长金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