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XX与山东泛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山东泛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934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山东泛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莱芜市。法定代表人马永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XX与被执行人山东泛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XX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字第9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