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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9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战英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城垃圾清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战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城垃圾清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9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战英,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城垃圾清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明月路30号。法定代表人荆利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战英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城垃圾清运公司(以下简称管城垃圾清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战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管城垃圾清运公司:1、支付上班两年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3720元;2、补发自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工资4734元;3、补发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7日工资840元;4、补偿两个月���经济补偿金3672元;5、另行支付两个月工资3672元;6、支付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18618元。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豫01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战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童 铸审判员 刘俊斌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苑陈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