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喜合申请执行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合,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郑喜合,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2********,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腰屯乡东荣村*组。被执行人张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9********,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东富村*组。本院在执行郑喜合申请执行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郑喜合依法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秉臣审 判 员 李月菊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