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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喜合申请执行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合,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郑喜合,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2********,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腰屯乡东荣村*组。被执行人张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9********,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东富村*组。本院在执行郑喜合申请执行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郑喜合依法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秉臣审 判 员  李月菊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