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兆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庸,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杨兆庸,男,194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1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