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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洋与被告沈阳亚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沈阳亚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2141号原告:刘洋,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告:沈阳亚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刘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涛,住址辽宁省北票市。原告刘洋与被告沈阳亚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租用羊驼、孔雀租金36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租用羊驼、孔雀违约金2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沈阳亚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羊驼、孔雀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后修改为被告交付定金日至2016年10月8日。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交付定金4000元。原告为被告出具了收条,并分别于5月17日、5月21日将羊驼2只、孔雀4只交付于被告。之后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无奈原告于7月23日将羊驼、孔雀拉回。沈阳亚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认刘洋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亚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洋租金36000元;二、被告沈阳亚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洋违约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沈阳亚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茹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