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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许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26号罪犯许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0)江宁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306号、(2015)宁刑执字第3371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许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又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人身危险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