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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曾上法、许益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上法,许益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920号申请执行人:曾上法,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吴逢图、叶茂活,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益如,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上法与被执行人许益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益如应向申请执行人曾上法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路2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2a0193400)系被执行人许益如所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益如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路23号房屋。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许益如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被执行人许益如在上述财产被查封后五日内未履行义务的,则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