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田闯与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闯,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田闯,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万南村万南组。法定代表人:任俊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田闯申请执行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人仲案字(2016)第246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田闯案款241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6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景峰实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翔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