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罗志昌、闫桂瑞、辛桂香与闫雄雄、闫福、刘云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昌,闫桂瑞,辛桂香,闫雄雄,闫福,刘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罗志昌。申请执行人闫桂瑞。申请执行人辛桂香。被执行人闫雄雄。被执行人闫福。被执行人刘云香。本院在执行罗志昌、闫桂瑞、辛桂香与闫雄雄、闫福、刘云香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闫雄雄在监狱服刑,无银行存款,其父母闫福、刘云香未在家中居住,下落不明。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5)天秦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秋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秦风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巴 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