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琮力、张京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琮力,张京进,吕素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琮力,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更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京进,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住河南省宝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素娜,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张京进、吕素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辉,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琮力因与被上诉人张京进、吕素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劳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劳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琮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紫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