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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琮力、张京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琮力,张京进,吕素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琮力,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更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京进,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住河南省宝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素娜,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张京进、吕素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辉,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琮力因与被上诉人张京进、吕素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劳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劳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琮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紫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