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青诉被告周成军、彭艳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青,周成军,彭艳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564号原告:李树青,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彬,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成军,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彭艳勃,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树青诉被告周成军、彭艳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树青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青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树青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60元(原告已预交),由李树青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