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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孟某与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847号原告:孟某。被告:池某。孟某诉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晓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