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财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陈艳章与房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艳章,房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财保369号申请人:陈艳章,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房超,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陈艳章与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房超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高塘村徐宁路南侧睢宁县环球石化有限公司院内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睢房字第××号)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艳章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房超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高塘村徐宁路南侧睢宁县环球石化有限公司院内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睢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房超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担保人蔡梅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城人民东街迎宾大厦1幢303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A10-03-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蔡梅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三、查封担保人孙胜利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城红叶小区5号楼3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A25-03-0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孙胜利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玉平审判员 韩 宁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