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军华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512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华,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长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彭永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军华酒后驾驶湘M1ZW**号小轿车从永州市新火车站往市财政局方向行驶,行至冷水滩区滨江小学路段时,被冷水滩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对李军华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10mg/ml。该院以被告人李军华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李军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军华酒后驾驶湘M1ZW**号小轿车从永州市新火车站往市财政局方向行驶,行至冷水滩区滨江小学路段时被冷水滩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军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10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刑事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军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彭永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