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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郭靖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1468号执行机关岳阳县司法局罪犯冯郭靖,无业。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冯郭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县司法局于2016年10月1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冯郭靖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郭靖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吸食冰毒,在执行机关二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冯郭靖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窝藏罪判处冯郭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6月4日交付岳阳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2015年3月31日,冯郭靖因吸食冰毒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5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9月30日,冯郭靖因吸食冰毒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上述事实,有岳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警告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郭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被强制戒毒二年,且执行机关亦二次对其书面警告,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冯郭靖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冯郭靖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一年二个月零一日予以折抵)。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