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4刑初55号公诉机关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1,男,1985年6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2月21日被南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鑫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堂姐尹某某在南华县鲁班木材加工厂吃杀猪饭,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喝了一公两左右一杯的白酒一杯半,啤酒两瓶,吃好饭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独自驾驶云EN91**号小型轿车回楚雄,22时24分,行至南华县城区龙泉路与龙坪路口+300米(楚大高速南华收费站)处时,执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李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华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52mg/100ml。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尹某某到南华县鲁班木材加工厂吃杀猪饭,李某某在吃饭期间饮酒后,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独自驾驶云EN91**号小型轿车回楚雄。当晚22时24分,当李某某行至南华县城区龙泉路与龙坪路口+300米(楚大高速南华收费站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呼出的气体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南华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52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22日22时24分,南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2012)楚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情况、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0月1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饮酒地点、被查获地点进行辨认。4、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书记录,证实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该结果已告知李某某,其无异议。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照片、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对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提取并送检,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52mg/100ml。6、李某某所驾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的信息及该车系李某某所有。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8、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某到南华吃饭,李某某在吃饭期间喝了两杯白酒,后来其有事先走了,并嘱咐李某某喝了酒不要开车。9、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属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李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莹审 判 员 张生富人民陪审员 马联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继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