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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与张鹏、王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张鹏,王书祥,杨俊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81民初7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住所地:义马市银杏国际。组织机构代码:67167450-8。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阳阳,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鹏,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书祥,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俊超,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诉被告张鹏、王书祥、杨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8月2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阳阳、被告王书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萍、被告杨俊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借款本金70473.32元以及截止2016年7月5日利息罚息2193元;2、按年利率22.95%偿还自2016年7月5日至还清之日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2日被告张鹏与原告签署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张鹏借款80000元,期限1年,年利率15.3%;被告王书祥、杨俊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张鹏偿还了9465.1元贷款本金后就不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均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一份2、保证合同两份,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及个人贷款借据各一份,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放款通知单一份;证明张鹏2015年11月12日向我行贷款8万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能够证明被告张鹏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贷款8万元及贷款年利率15.3%的事实,以及被告王书祥、杨俊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2日被告张鹏与原告签署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张鹏借款80000元,约定期限1年,年利率15.3%;被告王书祥、杨俊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被告张鹏在借款到期后仅偿还9465.1元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12日,此后就不再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张鹏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签订的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期偿还借款,而被告张鹏仅偿还9465.1元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12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故原告主张被告张鹏偿还借款本金70473.32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罚息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2.95%计算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书祥、杨俊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故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借款本金70473.32元,并自2016年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年利率15.3%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书祥、杨俊超为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5元,保全费1389元,由被告张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长伟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