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9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万顺来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来盛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万顺来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来盛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顺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弼教村委会广隆工业区兴业十六路7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5365217-7。法定代表人陈锦全,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来盛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高桂西路1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4804900-7。法定代表人孔祥标。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顺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来盛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来盛纸品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顺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2006.6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25.1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来盛纸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顺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来盛纸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工商登记地经营。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57508.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8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