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西环三路。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字(2016)第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城固县某某镇村镇建设助理员,为达到建房销售谋取个人私利之目的,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复的情况下,以搞养殖为名,私自从某某镇某某村一组、二组等38户村民中购买耕地14.674亩。李某某违反城固县村镇建设助理员管理规定及城固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明知建房前应先取得城建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批复及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擅自决定建房37套。后又违规填发37份虚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将房屋全部出售,导致某某镇某某村大量耕地被严重毁坏。经汉中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李某某建房所占用的耕地严重毁坏面积为12.065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村镇建设助理员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填写虚假信息并以此取得住建部门许可证,擅自决定建房,导致大量耕地被严重毁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刑期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人民陪审员 唐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