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关有林与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有林,严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4730号原告:关有林。被告:严涛。原告关有林诉被告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有林、被告严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从2014年年初开始,被告称生活需要,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曾向被告及其丈夫出借22万元,后来被告夫妻归还了部分款项。2014年7月25日,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30000元,被告严涛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2014年底归还,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之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2015年,被告承诺每个月归还一点,但整个一年只还款1000元,还有29000元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严涛辩称,原告陈述借款经过的是事实,被告承认还欠原告29000元,被告也愿意还款,但因目前家中困难,被告在家带孙女,没有工作,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由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严涛向原告关有林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4年11月31日归还的事实。被告严涛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及原告所提交的借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29000元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9000元借款本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严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关有林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严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占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