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朝兴与被执行人饶申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兴,饶申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张朝兴,男。被执行人饶申铸,男。申请执行人张朝兴与被执行人饶申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饶申铸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朝兴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饶申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2016年6月20日,本院将其名下陕A0JH**哈佛牌汽车产权查封,2016年8月4日,将其名下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交大康桥·新都汇2幢1单元11层04号房屋产权(合同登记备案号:契字130-2-0252,预售证号:三房预售证第2012002)予以查封。2016年9月29日,本院委托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2016年9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饶申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朝兴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4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文静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104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安,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现住陕西省勉县勉阳镇黄家沟村三组,身份证号612325196711170038。委托代理人蒲泽伟,陕西省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饶申铸,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现住四川省南江县仁和乡回龙沟村3社,身份证号513026197510175117。申请执行人张正安与被执行人饶申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饶申铸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正安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25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饶申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2016年6月20日,本院将其名下陕A0JH**哈佛牌汽车产权查封,2016年8月4日,将其名下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交大康桥·新都汇2幢1单元11层04号房屋产权(合同登记备案号:契字130-2-0252,预售证号:三房预售证第2012002)予以查封。2016年9月29日,本院委托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正安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4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文皓执行员刚绍辉执行员李旭旭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贺文静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104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陆文庆,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现住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左所村七组,身份证号612325195606104034。委托代理人蒲泽伟,陕西省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饶申铸,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现住四川省南江县仁和乡回龙沟村3社,身份证号513026197510175117。申请执行人陆文庆与被执行人饶申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饶申铸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文庆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65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饶申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2016年6月20日,本院将其名下陕A0JH**哈佛牌汽车产权查封,2016年8月4日,将其名下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交大康桥·新都汇2幢1单元11层04号房屋产权(合同登记备案号:契字130-2-0252,预售证号:三房预售证第2012002)予以查封。2016年9月29日,本院委托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陆文庆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文皓执行员刚绍辉执行员李旭旭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贺文静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104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永,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现住陕西省勉县勉阳镇黄家沟村三组,身份证号612325198005030010。委托代理人蒲泽伟,陕西省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饶申铸,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现住四川省南江县仁和乡回龙沟村3社,身份证号513026197510175117。申请执行人张小永与被执行人饶申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1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饶申铸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03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饶申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2016年6月20日,本院将其名下陕A0JH**哈佛牌汽车产权查封,2016年8月4日,将其位于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交大康桥·新都汇2幢1单元11层04号房屋产权(合同登记备案号:契字130-2-0252,预售证号:三房预售证第2012002)予以查封。2016年9月29日,本院委托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小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4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文皓执行员刚绍辉执行员李旭旭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贺文静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104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现住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左所村三组,身份证号612325197109181417。委托代理人蒲泽伟,陕西省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饶申铸,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现住四川省南江县仁和乡回龙沟村3社,身份证号513026197510175117。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饶申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饶申铸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饶申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2016年6月20日,本院将其名下陕A0JH**哈佛牌汽车产权查封,2016年8月4日,将其名下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交大康桥·新都汇2幢1单元11层04号房屋产权(合同登记备案号:契字130-2-0252,预售证号:三房预售证第2012002)予以查封。2016年9月29日,本院委托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文皓执行员刚绍辉执行员李旭旭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贺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