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常枝荣诉田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xx,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常xx,男,汉族。被执行人田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常xx与田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被执行人田xx偿还申请执行人常xx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田xx承担。经网络管理人员在全国人民法院执行系统中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生发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江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