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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27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279号执行申请人霍某某,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霍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霍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0民初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