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27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279号执行申请人霍某某,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霍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霍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0民初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