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陆占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南县国土资源局,陆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2627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7015216103X。机构地址: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南秀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品,局长。被执行人陆占军,男,壮族,1983年3月9日生,住广南县。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国土罚决(地)字(2016)第21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5月16日,被执行人陆占军以86000元向张宏兵非法购买其位于广南县珠琳镇珠琳村民委珠琳十一组“石盆水”岔路口的集体土地120平方米,四至界线:东邻水沟,南邻地坎,西邻陆文章非法购买的土地,北邻空地,并在该地上擅自建盖两楼一底砖混水泥浇灌房(第三楼系彩刚瓦搭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2014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以广国土罚决字(2014)第66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1.限陆占军户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给予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罚款15元,合计1800元。2015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陆占军未主动履行广国土罚决字(2014)第66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以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作出(2015)广行非诉不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2015年11月20日,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以该案相关违法事实未全部查清,处罚事项不具体为由,作出广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68号《广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的决定》。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国土资源局再次以广国土罚决(地)字(2016)第21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1.限陆占军户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将非法购买的集体土地退还珠琳村民委珠琳十一组村集体。为此,申请执行人广南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证据: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证》及违法建房现场照片;2.《立案呈批表》;3.对陆占军的调查笔录及陆占军的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对张宏兵的调查笔录;6.对马子恩的询问笔录;7.对唐登洪的调查笔录;8.对马佩新的调查笔录;9.土地转让协议;10.契约;11.《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证》;12.广国土罚决字(2014)第66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3.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非诉不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14.广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68号《广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的决定》;15.《立案呈批表》;16.《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8.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呈批表》;19.违法案件会审记录;20.广国土罚决(地)字(2016)第21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1.《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陆占军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占军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七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规定,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涉及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系有权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其作出的广国土罚决(地)字(2016)第21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广国土罚决(地)字(2016)第21号《广南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决定。二、由广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海英审 判 员 李善东人民陪审员 陈灵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永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