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华君与叶炳桥、施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君,叶炳桥,施婷婷,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君。委托代理人:郑玉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炳桥,1986年12月5日。被执行人:施婷婷,户籍地靖江市。被执行人:刘毅。本院在执行张华君与叶炳桥、施婷婷、刘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毅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镇渔婆南路39弄5-13幢(靖南新村13幢)506的房屋(房产证号67××43),该房屋现由抵押权人处理,本院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蔡明义审判员 沈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