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岳政、余年琴、王凯、张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623执966号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岳政、余年琴、王凯、张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岳政、余年琴、王凯、张芝华在法定期间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岳政、余年琴、王凯、张芝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孙刘中审判员 罗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