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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方某与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方某,务农。被执行人:雷某,务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