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方某与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方某,务农。被执行人:雷某,务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