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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蔡书群,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陈林,蔡书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88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小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雷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林,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蔡书群,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诉被告陈林、蔡书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