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终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饶平县龙眼生态山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饶平县龙眼生态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小鑫,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平县龙眼生态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法定代表人:郑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炳荣,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之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平县龙眼生态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山庄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三初字第3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菜之鸟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根据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订立的一系列协议,菜之鸟公司自2014年6月5日起,成为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71首歌曲(歌曲名称详见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2014年5月1日签发给菜之鸟公司的《授权书》)的视听作品(包括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卡拉OK伴唱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生态山庄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3日,其经营场所有偿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唱服务。2015年9月6日晚,菜之鸟公司发现并保全了生态山庄公司在未征得菜之鸟公司许可,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唱系统非法复制了菜之鸟公司拥有著作权的127首歌曲供消费者在卡拉OK包厢内有偿点唱的证据。生态山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造成菜之鸟公司极大的经济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生态山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删除其KTV点唱系统复制的侵权歌曲,并赔偿菜之鸟公司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鉴于菜之鸟公司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以及生态山庄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等事实,现根据生态山庄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限、经营场所所处位置及消费水平、音乐作品的流行程度等因素,按每首侵权歌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的赔偿标准计算。诉请判令:一、生态山庄公司停止侵害,在受诉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删除其在KTV点唱系统中复制并提供点唱服务的下列127首歌曲:1.《再一次入梦》;2.《偏偏相逢在雨中》;3.《亲爱的你会想我吗》;4.《冰糖葫芦》;5.《大哥你好吗》;6.《女孩的心思你别猜》;7.《小芳》;8.《心中的太阳》;9.《伤心雨》;10.《样样好》;11.《行酒令》;12.《霸王别姬》;13.《万事如意》;14.《中国大舞台》;15.《今夜难眠》;16.《今儿个高兴》;17.《中国娃》;18.《前门情思大碗茶》;19.《我们是黄河泰山》;20.《长城长》;21.《长城谣》;22.《春天的故事》;23.《今天是你的生日》;24.《祝你平安》;25.《说句心里话》;26.《走四方》;27.《一封家书》;28.《中华民谣》;29.《九月九的酒》;30.《同桌的你》;31.《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32.《寂寞让我如此美丽》;33.《情哥去南方》;34.《摇太阳》;35.《月满西楼》;36.《梦里水乡》;37.《牵挂你的人是我》;38.《笑脸》;39.《二月里来》;40.《保卫黄河》;41.《保家乡》;42.《军队和老百姓》;43.《团结就是力量》;44.《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45.《铁蹄下的歌女》;46.《嘉陵江上》;47.《大刀进行曲》;48.《大红枣儿甜又香》;49.《思乡曲》;50.《热血》;51.《牺牲已到最后关头》;52.《酸枣刺》;53.《黄河怨》;54.《黄河颂》;55.《信天游》;56.《军港之夜》;57.《好人一生平安》;58.《妈妈的吻》;59.《少年壮志不言愁》;60.《我爱你,塞北的雪》;61.《我祈祷》;62.《游子吟》;63.《牡丹之歌》;64.《风雨兼程》;65.《驼铃》;66.《吐鲁番的葡萄熟了》;67.《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68.《大海啊故乡》;69.《太阳岛》;70.《思念》;71.《我爱你,中国》;72.《烛光里的妈妈》;73.《月亮走我也走》;74.《童年的小摇车》;75.《高天上流云》;76.《黄土高坡》;77.《九九女儿红》;78.《九妹》;79.《人面桃花》;80.《傻妹妹》;81.《妹妹等等我》;82.《暖我一生的你》;83.《红红的蝴蝶结》;84.《缘份的事》;85.《问候你》;86.《祝酒歌》;87.《赞酒歌》;88.《大花轿》;89.《等的就是你》;90.《感谢》;91.《蓝蓝的夜蓝蓝的梦》;92.《老水牛》;93.《你那里下雪了吗》;94.《让你知道我的心》;95.《谁能告诉我》;96.《说好秋天就回来》;97.《为你》;98.《真的好想你》;99.《重温一次童年》;100.《得意洋洋》;101.《放弃我是你的错》;102.《灯火阑珊处有你》;103.《飞天》;104.《哪里有我的家》;105.《亲亲的茉莉花》;106.《守月亮》;107.《为我们的今天喝彩》;108.《阳光灿烂的日子》;109.《最后的时刻》;110.《大妹子》;111.《大头皮鞋》;112.《风中的眼睛》;113.《菊花吟》;114.《公元1997》;115.《随风舞动》;116.《桃花岛》;117.《香港别来无恙》;118.《夜不能寐》;119.《一九九七永恒的爱》;120.《纸飞机》;121.《快乐老家》;122.《辣妹子》;123.《老乡》;124.《瀑布雨》;125.《青藏高原》;126.《我的眼里只有你》;127.《小桃红》。二、生态山庄公司赔偿菜之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6200元。三、生态山庄公司赔偿菜之鸟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6402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集体管理活动。”菜之鸟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属于经营性公司。该公司通过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的,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菜之鸟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菜之鸟公司的起诉。菜之鸟公司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865元,原审法院予以退还。菜之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收录有涉案歌曲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和《春天的故事》VCD、LD、DVD均由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其著作权最初归属贵州四达音像公司所有。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全权独家转让给其子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详见贵州四达音像公司1997年6月16日出具的《版权证明书》)。2015年5月19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亦证明该公司出版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和《春天的故事》VCD、LD、DVD的版权属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所有。菜之鸟公司根据由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于2014年5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以及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分别于2014年6月5日、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和《补充变更协议》,以受让的方式取得收录了涉案歌曲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和《春天的故事》VCD、LD、DVD的著作权。上述著作权转让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足以导致相关著作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菜之鸟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二)菜之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基于著作权人的身份,并非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身份。菜之鸟公司以涉案歌曲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涉案歌曲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的规定。生态山庄公司于二审时答辩称:(一)菜之鸟公司并非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应提供涉案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菜之鸟公司未能提供由文化部登记在册的合法音像出版发行机构出版发行的正版音像制品,亦未能提供经国家版权局认可的版权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材料,故不能确定其为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不能基于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二)菜之鸟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依照该条例规定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的诉讼。菜之鸟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属于经营性公司,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菜之鸟公司的上诉。本院查明:菜之鸟公司起诉时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5)粤广广州第111783、111784、111785号《公证书》,公证事项分别为《授权书》、《补充变更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述《授权书》编号CZN20141201B,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1日,载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授权菜之鸟公司将视听作品用于宽带及互联网(包括广域网、局域网等)平台、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平台、KTV/夜总会/酒吧等场所,授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转授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上述《补充协议》编号CZN20140605A,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5日,载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菜之鸟公司。上述《补充变更协议书》编号CZN20140610A,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载明:将《补充协议》(编号为CZN20140605A)第1条中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菜之鸟公司变更为将2014年5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编号CZN20141201B)中授权权利第(1)、(2)条所包含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及其邻接权全部转让给菜之鸟公司。菜之鸟公司已经履行完成应当履行的义务,双方已完成全部交接手续。自2014年6月5日起,菜之鸟公司为《授权书》(编号CZN20141201B)所包含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所有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菜之鸟公司依据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于2014年5月1日出具的《授权书》以及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分别于2014年6月5日、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和《补充变更协议》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已受让取得收录了涉案歌曲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和《春天的故事》VCD、LD、DVD的著作权,生态山庄公司在KTV点唱系统上非法复制著作权归其所有的127首歌曲构成侵权,请求判令生态山庄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菜之鸟公司起诉提交的《授权书》以及《补充变更协议》中约定,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将涉案歌曲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等所有著作权权利及其邻接权全部转让给菜之鸟公司。因此,菜之鸟公司以其是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认为菜之鸟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欠妥,本院予以纠正。菜之鸟公司认为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