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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戴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392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梅,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曾因吸毒于2012年9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3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3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4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吸毒于2016年7月25日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梅自2016年4月15日开始,在其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大队坦塘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吸食毒品海洛因,连续吸毒一周,每天吸食一次。2016年5月上旬、中旬、20日,戴梅容留邓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各一次。2016年6月上旬、14日、27日,戴梅容留邓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各一次。2016年7月10日、24日、25日,戴梅容留邓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各一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梅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梅因涉嫌吸毒被查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梅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梅自2016年4月15日开始,在其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大队坦塘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吸食毒品海洛因,连续吸毒一周,每天吸食一次。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中旬的一天、5月20日,戴梅容留邓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各一次。2016年6月上旬的一天、14日、27日,戴梅容留邓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各一次。2016年7月10日、24日、25日,戴梅容留邓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各一次。2016年7月25日戴梅因涉嫌吸毒而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缴获注射毒品所用的塑料针筒2支。公安民警传唤戴梅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戴梅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戴梅、邓某指认案发现场、注射毒品工具的照片,戴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和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戴梅因吸毒被多次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证人邓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戴梅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二份,现场勘验笔录,戴梅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梅无视国家法律,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戴梅因涉嫌吸毒而被公安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应当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注射毒品工具塑料针筒二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附本案有关法律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