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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318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五道街3栋6单元1层78号。被告:杨某,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五道街3栋6单元1层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余倍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