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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蒲东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蒲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22号罪犯蒲东平,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81年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张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东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2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蒲东平退赔人民币32320元,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蒲东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苏中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7月8日、2011年6月29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09)宁刑执字第5140号、(2011)宁刑执字第3556号、(2013)宁刑执字第9302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蒲东平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蒲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蒲东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记过处分,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蒲东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处分,又未履行财产刑,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东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