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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郑新华与桓仁天泰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华,桓仁天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757号原告:郑新华,男。被告:桓仁天泰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郑新华与桓仁天泰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新华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郑新华预交),由原告郑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关伟林审 判 员  王程铭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