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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刑更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立仁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立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刑更688号罪犯宋立仁,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康平县,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4年1月8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鸡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立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黑高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撤销黑龙江省鸡西中级人民法院(2004)鸡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立仁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共获有效奖分184分。但2015年度思想成绩不及格,年度评审不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宋立仁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但思想教育成绩不及格,年度评审不合格,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应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立仁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卢文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