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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蒲开利等合同知识产权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开利,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680号申请执行人蒲开利,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丰收孵化器2083号)。法定代表人李桂荣,经理。申请执行人蒲开利与被执行人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丰民(知识)初字第26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撤销原告蒲开利与被告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二Ο一五年一月十八日签订的《公司合作联营协议》;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蒲开利加盟费十二万八千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蒲开利交通费二千六百六十一元;四、驳回原告蒲开利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三十六元,由原告蒲开利负担一百三十六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蒲开利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蒲开利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蒲开利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4680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