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3民初1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宗亿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陈超,潘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宗亿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潘雪,陈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080号原告:重庆宗亿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天骄花园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78993795。法定代表人:江小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忠维,重庆顺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雪,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超,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宗亿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雪、陈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宗亿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宗亿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宗亿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宗亿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