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某与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964号原告:冯某,男,1992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赵某,女,1994年12月6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王某,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