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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勤良与赵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良,赵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068号原告:王勤良,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赵爱琴,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良(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赵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严月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