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2
案件名称
方冬冬与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冬冬,后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2851号原告:方冬冬,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30岁,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后燕,女,1978年7月9日出生,38岁,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方冬冬诉被告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