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文胜与马文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胜,马文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胜,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9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文炳,男,回族,生于1962年9月27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民特17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文炳在农行固原分行账号为622848********97314的存款4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