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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默与孙宝珍、孙亚珍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默,孙宝珍,孙亚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宝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亚珍。再审申请人赵默因与被申请人孙宝珍、孙亚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默申请再审称:赵默诉孙宝珍、孙亚珍案由是返还财产,不是继承纠纷,二者不是同一纠纷,其再次提起诉讼并不是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默主张返还的财产与孙亚珍诉孙宝珍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物均是被继承人孙玉珍的遗产,即诉争房产,两案诉讼标的物相同。该标的物已经(2011)哈民一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进行分割,且房屋产权已完成更名过户。赵默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已处理的同一诉争标的物再行诉讼,属于援引相同事实和理由的再行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赵默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赵默认为本案应为返还财产纠纷,与生效继承案件不属同一诉讼的问题。因赵默在本案中虽主张返还财产,但其诉讼请求的实质针对的是前述生效判决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赵默可就(2011)哈民一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主张权利,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璞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